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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储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要求

发布时间:2024-01-05 17:30:21点击:13160

  消防施工在当浮顶、内浮顶罐的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时,内浮顶罐的喷水强度应按固定顶罐计算;当浮顶、内浮顶罐的浮盘为浅盘式时,内浮顶罐的喷水强度应按固定顶罐计算;固定冷却水系统邻近罐应按实际冷却面积计算,但不应小于罐壁表面积的1/2; 距着火固定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应设置冷却水系统,当邻近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3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除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外,当着火罐为浮顶、内浮顶罐时,距着火罐壁的净距离大于或等于0.4D的邻近罐可不设冷却水系统,D为着火油罐与相邻油罐两者中较大油罐的直径;距着火罐壁的净距离小于0.4D范围内的相邻油罐受火焰辐射热影响比较大的局部应设置冷却水系统,且所有相邻油罐的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之和不应小于45L/s;

  移动式冷却宜为室外消火栓或消防炮;消防施工对于卧式储罐、无覆土地下及半地下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注:当计算出的着火罐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小于15L/s时,应采用15L/s;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邻近卧式罐应进行冷却;着火罐直径1.5倍范围内的邻近地下、半地下立式罐应冷却;当邻近储罐超过4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4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当邻近罐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其冷却水系统喷水强度可按本表减少50%,但设计流量不应小于7.5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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