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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工程需要消防报建呢?

发布时间:2023-11-22 17:14:21点击:13471

  1. 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2. 公众聚集场所,如歌舞厅、歌剧院、宾馆、饭店、商店、集贸市场等的使用或开业。

  3.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并且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4. 经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需要进行恢复的项目。

  5. 经公安消防机构确认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项目,需要整改后销案。

  6. 从事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企业。

  7. 从事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

  8.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维修的企业。

  9. 从事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的企业。

  10. 拆除、变更、临时占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的项目。

  11. 建立和撤销企业专职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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