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规》要求,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一、建筑中的部分特殊场所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这里有特例: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 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 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二、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 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丁类生产车间;
3. 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丙类仓库;
4. 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三、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中庭;
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四、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